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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做好商会纠纷调解工作的实践探究--2024年全国商会调解观摩交流活动有感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做好商会纠纷调解工作的实践探究

Adhere to and develop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in the new era, and do a solid job in the practical exploration of the dispute mediation work of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将“枫桥经验”应用于商会纠纷调解工作中,提出具体的工作方式和内容。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分享,愿能为扎实做好商会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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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各类商事活动日趋活跃,随之而来的商事纠纷数量也日益增多。商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既是企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也是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商会凭借其行业影响力、专业知识以及会员间的信任基础,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对于有效化解市场矛盾,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首先,商会纠纷调解体现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相较于诉讼,商会调解更注重效率和灵活性,能够降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减轻法院系统的压力,实现纠纷解决的高效便捷。

其次,商会调解有助于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良好生态。通过发挥商会熟悉行业规则、了解企业诉求的优势,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增进行业内和谐共生。再者,商会纠纷调解有助于增强行业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商会调解过程中的规则教育和案例警示,可以提升企业及个人的法治意识和诚信观念,从而助力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

最后,商会商事纠纷调解是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它契合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枫桥经验”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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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的历史沿革:“枫桥经验”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的中国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当地干部群众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发展方向和特点:

1. 法治化、规范化: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更加注重法治导向,将法治精神贯穿于矛盾纠纷化解的全过程,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公正、透明。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智能化、信息化: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打造智慧型调解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模式,提高矛盾纠纷预警、排查、化解的效率和精准度。

3. 多元化解机制:强化多元主体参与,结合行业、专业特点,建立健全涵盖行政、司法、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渠道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协同配合。

4. 源头预防与风险防控:加强对潜在社会矛盾和风险隐患的预测预警,提前介入,通过精细化、网格化的管理模式,提升社会矛盾源头治理能力,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和升级。

5. 社会治理共同体:全面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公众多元合作、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提高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总之,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方向是要进一步强化法治化、智能化、社会化、系统化特征,全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构建和谐稳定、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三、商会纠纷调解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一)商会纠纷调解工作的现状可以概括如下:

1. 调解组织建设: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动商会调解组织的建设,甘肃省工商联各商会也在积极创建和培育调解委员会,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各省、市、县/区级陆续建立了商会商事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了覆盖不同行业和区域的企业间纠纷调解网络。

各地政府和工商联重视并支持商会调解组织的设立和发展,例如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和各地基层商会均设有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会员企业间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2. 调解范围与工作目标:

商会调解的工作范围主要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会员之间、会员企业内部、会员与关联方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纠纷。

3. 调解员队伍建设:

商会调解队伍由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的专职或兼职调解员组成,这些调解员通常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较高的社会威望,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4. 规范化运作与机制建设:

商会调解工作正在朝着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参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程序,建立了从受理纠纷到督促履行的完整调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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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商会纠纷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调解员专业能力参差不齐:虽然商会调解员多数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和经验,但并非所有调解员都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导致在处理复杂商事纠纷时可能无法准确把握法律界限,影响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调解机制尚不完善:商会调解的程序规则、证据收集与认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这可能导致调解过程缺乏严谨性和透明度,也可能影响到调解结果的执行。

3. 资源分配不均衡:不同地区的商会调解机构资源配置差距较大,部分地区的商会调解组织规模较小、设施简陋、资金短缺,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当前商会纠纷调解工作面临的挑战主要集中在调解员素质、机制建设、资源整合、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以及法律保障等方面,将来应着力从上述问题出发,不断改革和完善商会调解工作体系,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需求。

(三) 加强商会纠纷调解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必要性和深远的意义:

1. 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相较于诉讼程序,商会纠纷调解通常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时效性,能更快地回应和解决商事纠纷,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整体效率。

2. 降低企业成本:通过商会调解解决纠纷,可以节省企业直接诉法院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精力消耗,帮助企业专注于主营业务,维护企业正常运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3. 维护行业和谐稳定:商会作为行业内企业的联系纽带,能够利用自身的行业资源和专业优势,有效调解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行业内部的和谐稳定,防止小矛盾升级为大冲突。

4. 增强企业自主协调能力:商会调解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沟通解决纠纷,培养企业的自主协调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提高企业的自我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加强商会纠纷调解工作,不仅是化解商事纠纷、维护企业权益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优化法治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商会纠纷调解工作的意义

(一)“枫桥经验”对商会纠纷调解的指导意义和价值。

枫桥经验”源自上世纪六十年代浙江诸暨枫桥镇,其核心理念是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实现矛盾纠纷的就地解决和源头治理。这种经验对商会纠纷调解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价值:

1. 群众路线的践行:“枫桥经验”强调发动和依靠群众,商会调解同样应当树立这一理念,广泛调动会员企业参与纠纷解决的积极性,形成纠纷预防和化解的合力,共同维护好商会内的和谐稳定。

2. 源头预防与前端化解:“枫桥经验”主张矛盾不上交,商会纠纷调解应借鉴此原则,通过日常监管、合同审查、法制宣传等手段,主动排查和预防纠纷,一旦出现纠纷苗头,及时介入调解,争取将矛盾消弭在萌芽状态。

3. 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枫桥经验”倡导运用多种手段解决问题,商会纠纷调解应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灵活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形成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高化解效率。

4. 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枫桥经验”在实践中注重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商会纠纷调解应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弘扬诚实守信、和谐共赢的商业伦理,引导会员企业在遵纪守法的同时,养成良好的商业道德习惯,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

“枫桥经验”为商会纠纷调解提供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多元化解的实践路径,有助于提升商会自身治理能力,也有利于维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与持续健康发展。

(二)运用“枫桥经验”提升商会调解工作的成效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入手:

1. 前置防线,源头治理:借鉴“枫桥经验”的预防为主策略,商会应建立健全预警机制,通过常态化的法律咨询、普法教育等活动,提前预防和化解潜在的纠纷矛盾。同时,通过规范会员企业的经营活动,严防风险源头,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2. 就地化解,多元化解:遵循“矛盾不上交”的原则,商会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调解机制,对发生的纠纷尽可能就地、尽早化解。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行业特点,整合律师、专家、第三方机构等社会资源,提供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解决方案,实现多元化、专业化调解。

3. 持续完善调解机制:借鉴“枫桥经验”持续创新的精神,商会应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完善调解制度和程序,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调解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确保调解工作的长期稳定和成效显著。

通过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枫桥经验”,在商会调解工作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预防为主、多元共治、法治与德治并举,持续创新服务模式和手段,能够有效提升商会调解工作的实际成效,更好地服务于会员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五、扎实做好商会纠纷调解工作的实践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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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是提升商会纠纷调解工作效能的关键环节。具体措施可以包括:1. 健全组织架构:首先,要在商会内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办公室,配备具有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确保调解组织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 完善工作制度:制定清晰、具体的商会调解工作规程,明确调解的申请、受理、调解过程、达成协议、履行和回访等全流程操作规则,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还需建立调解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以及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等,保障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

3. 提升调解员素质:定期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调解技能以及行业知识的培训,确保调解员具备解决复杂商事纠纷的能力。同时,建立调解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4. 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商会调解组织与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仲裁机构的沟通协作,建立纠纷调解与诉讼、仲裁的有效衔接机制,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同时,可以尝试与律所、行业协会等外部力量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提升调解服务水平。

5. 运用科技手段: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线上调解平台,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调解模式,提高调解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建立纠纷信息数据库,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挖掘,提升对纠纷预防和化解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6. 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商会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会员企业对调解制度的认识和接受度,引导企业选择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从而推动商会调解工作的普及和应用。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不仅能加强商会调解组织的实体建设,还能完善其工作制度和流程,使其在化解商事纠纷、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商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六、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案例概述:在江苏省某市的建材行业商会中,两家会员企业——A建材有限公司与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了纠纷。2023年年初,B公司反映称A公司供应的建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承接的工程项目延误并遭受经济损失,因而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而A公司则坚称产品出厂时完全合格,认为B公司的损失与其无关,要求对方按约支付剩余款项。

调解过程:

1. 启动调解程序:纠纷发生后,双方在商会调解委员会的倡议下同意通过商会调解机制解决争议,而非直接诉诸法院。调解委员会指派两名具有法律和行业背景的资深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

2. 事实调查与证据固定:调解员组织双方提交证据材料,包括采购合同、发货单、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并邀请独立第三方质检机构对存疑的产品进行复检,以查明事实真相。3. 面对面协商:调解员安排多次面对面协商会议,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客观陈述事实,并就争议焦点展开讨论。在此过程中,调解员结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分析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提出调解方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及行业规定,提出了一份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包括酌情减免部分货款、赔偿一定损失、延长质保期限等。

5. 达成调解协议:经过数轮协商,最终双方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承诺按照协议内容执行,不再就此纠纷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此案例展示了商会调解机制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通过非诉方式减少了企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维护了行业内部的和谐稳定。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挥了专业知识和经验优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此外,此案还体现了“枫桥经验”的核心要素,即依靠行业组织力量,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做到了“小事不出企业,大事不出商会”,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与营商环境优化。


七、结论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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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成果表明,将“枫桥经验”应用于商会纠纷调解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首先,“枫桥经验”倡导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理念,在商会调解中表现为预防为主、源头治理,通过建立健全纠纷预警和预防机制,有效减少了商事纠纷的发生,维护了商会内部的和谐稳定。其次,运用“枫桥经验”的群众路线和民主协商原则,商会调解工作强化了会员企业参与度,确保了调解过程的公开透明,真正做到了调解为民、调解靠民、调解惠民,提升了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实效性。再次,“枫桥经验”中的多元化解矛盾方式,在商会调解中表现为创新在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调解模式,既适应了现代社会高效率、低成本的需求,又解决了传统调解方式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局限,大大提升了调解效率和满意度。此外,研究成果还揭示了“枫桥经验”在强化商会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和流程等方面的指导作用。通过借鉴和践行“枫桥经验”,商会调解工作得以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进一步增强了商会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之,将“枫桥经验”融入商会纠纷调解工作,不仅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商事纠纷,还可以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和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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